配资炒股真专业 甘肃银行兰州市金城支行被罚 向"四证"不全房企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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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9 22:54 点击次数:171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外运长航《关于增持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的告知函》。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外运长航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招商银行拟为外运长航提供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融资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专项用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中国外运 A 股股票。因此,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外运长航自有或自筹资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配资炒股真专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甘金监行处〔2024〕80号)显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城支行存在向“四证”不全房地产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行行长冯煜辉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城支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对冯煜辉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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